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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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皖0103民初531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3500000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D某某名下座落于合肥市颖河路湖畔兰庭2幢203室成套住宅房产一套(房地权合产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8-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103民初5317号 | 申请人 | - | 35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D某某名下座落于合肥市颖河路成套住宅房产一套(房地权合产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8-01 |
3 | 其他 | (2016)0103执34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103执34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25 |
5 | 其他 | (2016)皖0103执344号 | 申请人 | - | 170000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