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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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1104民初2041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 | --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8-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1002民初8607号之二 | 申请人 | - | 1300000 | 解除被申请人利锐特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41×××56)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2-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1002民初8607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利锐特电气有限公司 | 16122 | 准许原告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6122元,减半收取计8061元,由原告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2-17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鲁0983执11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28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鲁0983民初2114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巨能杆塔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明明 | 700000 | 一、解除原告山东巨能杆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铁附件加工合同》;
二、被告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巨能杆塔有限公司货款70万元;
三、被告Z某某对第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巨能杆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2元,由原告山东巨能杆塔有限公司负担2418元,被告漯河市昱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32元,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