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栋栋
913707053342468605
1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号怡新苑小区A号楼130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鲁04民终1461号
上诉人
-
540000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6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6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部分为“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由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被上诉人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9-06-2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8)鲁0406民初1810号
被告
原告: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
540000
一、被告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付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箱房款5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3-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潍坊栋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