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勇
91520102059055540W
5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鹏户区改造项目B区B北5栋13层3号[花果园街道办]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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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1民终3371号
上诉人
-
473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4734元,由上诉人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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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102民初1425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120000
一、被告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0000元; 二、被告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向原告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2日起计付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由被告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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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3
仲裁程序案件
(2019)鲁01民特290号
被申请人
-
--
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因《水泥供应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先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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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102民初1425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全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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