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勇
91110105351630485K
6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南3-1号FC02楼五层504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0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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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11-26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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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1-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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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0603执恢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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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2
其他
(2021)京0105行审68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京朝社责补字[2020]193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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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3
合同纠纷
(2020)冀0903民初2813号
被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被告:
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清山,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勇
2432624.48
一、被告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2018年借字第07310001号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32624.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9.78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就被告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被告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高速西,化工一路南,土地使用权证号:沧渤国用(2016)第Z-160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L某某、L某某、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1元,由被告沧州临海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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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4
合同纠纷
(2021)冀09执异24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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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5
合同纠纷
(2021)冀09执异2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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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6
合同纠纷
(2021)冀09执异3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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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603执恢3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豫0603执恢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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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8
合同纠纷
(2020)沪0104执184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沪0104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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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9
合同纠纷
(2019)沪0104民初17187号
被告
原告:
埃摩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15040
一、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埃摩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候选人W某某服务费首款67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3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埃摩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候选人W某某服务费首款40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3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3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2.40元,由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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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603执93号
被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豫0603执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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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福海蓝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09执异76号
被执行人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1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被告:
L某某,福海蓝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03
3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09执异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福海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09执异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福海兰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三河市福特海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5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04民初17187号
被告
原告:
埃摩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福海蓝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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