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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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9001民初8728号 | 原告 | 原告: 济源市汉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海唐工贸有限公司 | 128433.46 | 一、被告陕西海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汉信贸易有限公司109030.46元及违约金13403元;
二、被告陕西海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汉信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源市汉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陕西海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34元;保全费1182元,由被告陕西海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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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9001民初8728号 | 原告 | 原告: 济源市汉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海唐工贸有限公司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