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当事人:上海亿之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东昇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长湴蚯蚓岗路厂区办公楼南楼513-A
当事人上海亿之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超过两年,本局于2019年05月31日对当事人上海亿之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因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已超过两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 -- | --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30 | 穗天工商处字〔2019〕98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5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5-1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
2 | 经查实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拟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更多 | 2015-06-18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9-06-13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