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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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违法行为 | 罚款2850元 | 2850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局 | 2020-04-16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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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902600375 | 21902600375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华南城国际电商中心11栋1218;法定代表人:张永成;成立日期:2012-12-31 ...更多 | 2019-01-16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440301001012012123101553 | 440301001012012123101553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华南城国际电商中心11栋1218;法定代表人:张永成;成立日期:2012-12-31 ...更多 | 2012-12-31 | 2032-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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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粤0309民初422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6-20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粤03民终14433号 | 被上诉人 | - | 20340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4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Z某某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857.3元;
四、被上诉人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Z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9.7元;
五、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各款项合计10613元,扣减被上诉人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983.69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上诉人Z某某6629.31元。
如被上诉人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08 |
3 | 劳动争议 | (2017)粤0306民初2847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 | 3983.69 | 一、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2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3097.69元;
二、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17年9月份的提成人民币886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5 |
4 | 劳动争议 | (2017)粤0306民初457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 | 47918.96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2016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8467元;
三、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6830.96元;
四、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律师代理费2621元;
五、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5 |
5 | 劳动争议 | (2017)粤0306民初457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 | 61729.14 |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2016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0884.14元;
三、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48560元;
四、被告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85元;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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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粤03民终1443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大谋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