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张振文
91620300082369492X
3069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武路光伏园区内
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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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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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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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2民终1101号
其他
-
--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公司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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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6
2
合同纠纷
(2021)沪0107民初23180号
被告
-
3770400
一、被告(反诉原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885,2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6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对原告(反诉被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不予支持;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26,2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6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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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3
合同纠纷
(2020)沪0109民初12320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33333300
一、被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维费1833.33万元; 二、被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分别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21.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6721.87元,由原告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58.94元,由被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4366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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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4
合同纠纷
(2020)沪0109民初9932号
原告
原告:
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
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43000000
准许原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00元,减半收取128400元,由原告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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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5
合同纠纷
(2020)沪0109民初12320号
被申请人
-
21486979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8697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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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6
申请保全案件
(2019)沪0109财保18号
被申请人
-
21985500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98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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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7)甘0302民初2736号
被告
原告:
金昌市盛鸿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10800
准许金昌市盛鸿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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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1)沪0107民初23180号
被告
原告: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10-13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沪0109民初9932号
原告
原告:
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
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3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沪0109民初12320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4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沪0109民初12320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5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沪0109民初9932号
原告
原告:
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
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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