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文虎
91430800186884974B
4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君泰(二期)19栋旅游大厦21层06-16号
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87

    供应商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9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74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1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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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3-30
湘建建函〔2023〕30号
2
其他不良行为(实名制管理不到位);
其他
--
--
--
2022-12-08
--
3
其他不良行为(实名制管理不到位);
其他
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20天。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06
湘建建函〔2022〕187号
4
违法事实: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
其他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额度:3000元
3000
武陵源区住建局
2022-10-25
张武建罚字〔2022〕第02号
5
其他不良行为(考勤作假);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04-19
湘建建函〔2022〕55号
6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
其他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80天,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20天。
...更多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1-24
--
7
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3-16
湘建建函〔2021〕24号
8
未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30
湘建建〔2020〕210号
9
违规挂证
其他
督促违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7-31
湘建建函〔2019〕150号
10
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企业自评工作;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
...更多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8-15
湘建建函〔2018〕251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张永国税许准﹝2016﹞231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2016-08-02
2099-12-31
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湘0811执恢1号
其他
-
--
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2020-01-06
2
其他
(2019)湘0811执299号之一
申请人
-
240008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于120004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12-31
3
其他
(2019)湘0811执29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11-25
4
合同纠纷
(2019)湘0811民初436号
原告
原告:
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7009
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7009元,共计11700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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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19)湘0811民初436号
原告
原告:
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2019-08-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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