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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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济高新环报告表审2018[207] | --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 2099-12-31 | 高新区环保分局 | |
2 | (鲁)JZ安许证字﹝2021﹞082190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2021-08-19 | 2024-08-18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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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鲁0891民初524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博选矿物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089719.04 | 一、限被告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博选矿物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278971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8971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限被告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博选矿物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生产成本费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博选矿物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8元,减半收取计15759元,由被告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59元,由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5 |
2 | 其他 | (2020)鲁0891执保38号 | 申请人 | - | 33000000000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0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0-03-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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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博选矿物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
2 | -- | (2020)鲁0891民初524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博选矿物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红象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