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汉通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尹素平
91131003582446984G
800万元人民币
-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彭庄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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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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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汉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1.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2.车间配电箱防护盖缺失),我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冀廊广)应急责改〔2020〕D084号,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复查时主要负责人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1.仍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2.车间配电箱防护盖仍缺失),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冀廊广)应急复查〔2020〕D084-1号。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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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0-07-24
(冀廊广)应急罚〔2020〕D02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3-12-05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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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0-09-24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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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6-10-13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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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广﹞登字﹝2024﹞第4278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生产销售:环保节能建筑材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防火材料、防水材料、密封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机电产品、五金电料、电动工具、钢材;保温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24-04-12
2031-09-26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2
﹝广﹞登字﹝2024﹞第4615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生产销售:环保节能建筑材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防火材料、防水材料、密封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机电产品、五金电料、电动工具、钢材;保温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24-04-18
2031-09-26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3
﹝广﹞登字﹝2023﹞第2677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生产销售:环保节能建筑材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防火材料、防水材料、密封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机电产品、五金电料、电动工具、钢材;保温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23-03-16
2031-09-26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4
旧标准
--
三证合一
--
--
廊坊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粤1972民初4552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汉通建材有限公司,Q某某
10580
一、限被告廊坊市汉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10,580元; 二、限被告廊坊市汉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租赁款10,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但应以10,58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廊坊市汉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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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廊坊市汉通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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