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 罚款:25.1979万元 | 251979 | 广州市海珠区交通运输局 | 2020-05-20 | 粤穗海交运罚〔2020〕HZ2020051200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981民初647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丰城市峰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双栗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与时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 | -- | 准许原告丰城市峰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的起诉 | 2021-03-08 |
2 | 合同纠纷 | (2019)陕0924民初757号 | 被告 | 原告: 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 | 394800 | 准许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计3611元,由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7-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7101民初147号 | 被告 | 原告: 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港航局集团,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 | 980987.1 | 一、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0987.1元及违约金(以98098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年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2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26.1元,由原告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65.2元,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60.9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9-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1322民初340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2-06-1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981民初647号 | 被告 | 原告: 丰城市峰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江西与时商贸有限公司,萍乡市双栗建材有限公司 |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981民初647号 | 被告 | 原告: 丰城市峰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江西与时商贸有限公司,萍乡市双栗建材有限公司 |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