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易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钟志荣
9144018366181356XG
5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13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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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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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市易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现查明,当事人广州市易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公示2016、2017年度报告,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核实连续最近两年未依法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经查询广州数字工商系统统计分析的未依法报送公示2016和2017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1份。 2.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函》(穗增市监函〔2018〕892号)复印件1份。 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对<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关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 2019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当事人已自行停业,无法送达。2019年4月29日,本局通过在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及在广州市红盾网(http://www.gzaic.gov.cn/)“服务之窗-批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一栏进行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七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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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4
穗增工商处字〔2019〕76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2-26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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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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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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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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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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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湘02刑终84号
被告
-
800000
一、维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判决和第二项判决中对被告人L某某、L某某的定罪部分判决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中对被告人L某某、L某某的量刑部分判决; 三、被告人L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L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L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止;被告人L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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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8)湘02刑终84号
其他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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