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黄世协
9145070273221088XJ
3万元人民币
-
钦南区那丽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2021年4月29日,我局到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发现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卸油静电接地螺丝锈蚀严重;加油区一盏应急灯损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29日,我局到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发现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卸油静电接地螺丝锈蚀严重;加油区一盏应急灯损坏。主要证据有:1.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现场核查问题清单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1〕危化执法-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1〕危化执法-6号、温享新的《调查询问笔录》、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现场检查照片(三)证明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3.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现场核查问题清单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1〕危化执法-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1〕危化执法-6号、温享新的《调查询问笔录》、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现场检查照片(二)证明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螺丝锈蚀严重。4.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现场核查问题清单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1〕危化执法-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1〕危化执法-6号、温享新的《调查询问笔录》、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现场检查照片(一)证明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加油区一盏应急灯损坏。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加油站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加油站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第十七条第1项实施标准:“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第十九条第1项实施标准:“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螺丝锈蚀严重、加油区一盏应急灯损坏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现决定对钦州市那丽顺风加油站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更多
5000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05-18
(钦)应急罚〔2021〕危化执法-6号
2
加油员使用加油枪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
其他
加油员使用加油枪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
--
钦州市钦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0-09-11
(钦南)应急罚〔2020〕5号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