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22年8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未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未见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记录;你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组织安全风险点排查,未见安全风险点清单;你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见你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料”。 ...更多 | 对张彩英处人民币24000元罚款 | 24000 | 阜阳市应急管理局 | 2022-09-20 | (阜)应急罚〔2022〕监管-03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6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 ...更多 | 2018-08-06 | 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皖1226民初463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30 |
2 | 其他 | (2017)皖1202执1239-1号 | 申请人 | - | 1033000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M某某银行存款103.3万元。
二、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21 |
3 | 其他 | (2017)皖1202执1239-1号 | 申请人 | - | 1033000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M某某银行存款103.3万元。
二、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00030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21 |
4 | 其他 | (2017)皖1202执1239-1号 | 申请人 | - | 1033000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M某某银行存款103.3万元。
二、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21 |
5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皖1202执1239号 | 其他 | - | -- | 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5-31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皖1202民初181号 | 原告 | 原告: 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H某某 | 1915556 | 一、被告M某某、H某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垫付款合计200万元(1915500元及利息68480元;受理费11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该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M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2 |
7 | 合同纠纷 | (2016)皖1202民初333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 1915500 | 被告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155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2 |
8 | 合同纠纷 | (2016)皖1202民初333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 1900000 | 对被告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7-12 |
9 | 合同纠纷 | (2014)阜民一终字第01145号 | 上诉人 | - | 5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8250元,阜阳市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25 |
10 | 合同纠纷 | (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70号 | 被告 | 原告: 阜阳市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 470000 | 一、被告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阜阳市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租赁费及押金人民币4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阜阳市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阜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8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