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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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11 | 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更多 | 2023-09-04 | 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5 | 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更多 | 2023-09-06 | 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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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藏民申10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三兴石材的再审申请 | 2022-06-15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藏0202财保31号 | 申请人 | - | 19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在日喀则市军分区4231-2项目第二标段工程中的工程款项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冻结期限为6个月,即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三兴石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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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藏02民终214号 | 上诉人 | - |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
2 | -- | (2019)藏0202民初30号 | 原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