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段兴波
91530522MA6L07MB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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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火山路72号1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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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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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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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云0581民初1055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1690698.66
一、由被告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2076.10元; 二、由被告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的利息118622.5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0元,减半收取计10010元,由被告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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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云0581民初1055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2-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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