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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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广州诚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惜军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26号14号商铺
本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当事人广州诚昌投资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构成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止1年3月,当事人未报送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 -- | --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05-25 | 穗花工商处字〔2018〕115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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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桂0881执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25 |
2 | 合同纠纷 | (2016)桂0881执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25 |
3 | 其他 | (2016)0881执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25 |
4 | 合同纠纷 | (2015)浔民初字第758号 | 被告 | 原告: 桂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诚昌投资有限公司,桂平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 | 15900000 | 一、确认原告桂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诚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工业用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原告桂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桂平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购地补充协议》无效;
三、被告广州诚昌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土地转让预付款4800000元给原告桂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四、被告广州诚昌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所收土地转让预付款4800000元的利息的70%【以本金4800000元计,从2012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为止;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己支付的1500000元,应予扣减,先扣减利息,余额返还本金】给原告桂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桂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72元(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己预交),由被告广州诚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可汇至本院案款专户,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账号:932412010100059610。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544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