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陈维林
91522633061031337R
3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秀塘乡交顶村一组
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2633061031337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13-01-24
2099-12-31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旧标准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2017-10-27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黔01民终2447号
被上诉人
-
178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上诉人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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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2
其他
(2018)黔0103民初601号
原告
原告:
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178000
一、被告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7.8万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保全费1410元,共计5270元。由被告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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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3
其他
(2017)黔0103民初7840号
原告
原告:
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78000
准许原告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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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4
合同纠纷
(2017)黔民申128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P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09-19
5
合同纠纷
(2017)黔27民终184号
被上诉人
-
499800
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19279.99元; 三、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上诉人Z某某承担4997元,由被上诉人P某某承担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上诉人Z某某承担4997元,由被上诉人P某某承担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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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6
合同纠纷
(2016)黔27民终887号
上诉人
-
413800
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从江湘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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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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