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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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辽0211民初7582号 | 原告 | 原告: 大连新友谊喷绘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汤迈创意传媒有限公司 | 12000 | 被告大连汤迈创意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新友谊喷绘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汤迈创意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7-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