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已吊销 长三角华东
孙增林
5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719弄58号107室A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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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9)沪0117民初128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4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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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2
--
(2018)沪0117执722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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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3
--
(2018)沪0117执722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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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4
--
(2018)沪0117民初1155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740526.87
一、被告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4,60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9,6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325,4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误工费43,043元、交通费600元、物损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9元、住院日用品费1,117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416,268.30元的35%,计145,693.91元; 二、被告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4,60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9,6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325,4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误工费43,043元、交通费600元、物损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9元、住院日用品费1,117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416,268.30元的25%,计104,067.08元; 三、被告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4,60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9,6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325,4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误工费43,043元、交通费600元、物损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9元、住院日用品费1,117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416,268.30元的30%,计124,880.49元;扣除已付41,263.79元,尚需支付83,61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7元,减半收取计4,013.50元,财产保全费1,392元,合计诉讼费5,405.50元,由原告负担540.5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2元,由被告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1元,由被告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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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5
--
(2017)沪01民终14493号
被上诉人
-
503725.79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27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27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医疗费189740.69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193740.69元的35%,即67809.24元; 四、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医疗费189740.69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193740.69元的25%,即48435.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7.50元,由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16.62元,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1.88元,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4元,L某某负担20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05元,由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6.52元、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18元、L某某负担63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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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9)沪0117民初128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沪0117民初127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7-09-21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沪0117民初127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俊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堡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7-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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