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雷政平
91422802MA48KT9W91
27780万元人民币
-
利川市柏杨坝镇双塘村
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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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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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利水许可﹝2023﹞60号
新标准
关于《中广核柏杨坝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准予许可
2023-12-21
2099-12-31
利川市水利局
2
鄂林审准﹝2023﹞3235号
新标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中广核柏杨坝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
2023-12-13
2024-12-13
湖北省林业局
3
利环审﹝2024﹞4号
新标准
关于《中广核柏杨坝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利环审〔2024〕4号关于《中广核柏杨坝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由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广核柏杨坝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现将我局审批意见函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利川市齐岳山区域,将原中广核湖北利川柏杨坝风电场工程11台1.6MW机组改造为1台5.0MW加10台6.25MW风电机组,改造后装机容量为67.5MW,同时新建1座110KV升压站和1座配置为15MW/30MWH的储能电站。项目总投资37883.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6.5万元,占总投资的1.71%。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进行建设;同时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围挡,做好洒水降尘工作,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严格落实废(污)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废(污)水外排。3、严格落实减振、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降噪风管,确保噪声达标排放;不得在夜间(晚22:00至晨6:00)进行噪声扰民的生产作业。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集中收集统一清运处理;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转移应规范并严格落实转移联单登记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5、及时覆土复绿,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修护工作。6、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三、项目建设必须保证环保投资足额到位,有效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生态恢复措施。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六、申请人如不服本审批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利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批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利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建设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监管。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2024年1月18日抄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抄送:利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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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2029-01-17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分局
4
12420098000002552424
旧标准
--
变更
--
2099-12-31
恩施州利川市地方税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02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55360
一、被告利川风力发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8654.88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利川风力发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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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
2
其他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02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80000
一、被告利川风力发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5229.74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利川风力发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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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3
其他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01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35840
一、被告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8539.4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被告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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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01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14-09-16
2
--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02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14-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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