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弘伟佳盛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顾海平
91510129MA62LRHR7C
5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金星乡黄泥村9组4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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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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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销售不合格生物质燃料
其他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罚款金额(万元):0.120000;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790万元,罚款0.1200万元,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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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大邑县市场监管局
2023-08-14
成大市监处202351012923000320号
2
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其他
没收违法所得0.2490万元,罚款0.323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0.000166万元
3237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14
成大市监处〔2022〕51012922000044号
3
2021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20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SHA221Z0550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经抽样检验,氮(N,干燥基)项目不符合NB/T34024-2015《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标准,依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CCGF-CD-115.1-2021,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弘伟佳盛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吨。2021年10月25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进行了监督抽样。2021年12月20日,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SHA221Z055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氮(N,干燥基)项目不符合NB/T34024-2015《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标准,依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CCGF-CD-115.1-2021,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检测项目氮(N,干燥基)实测值为3.32%,(技术要求:≤2.0%),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程序、检验结果无异议。截止本局调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该批不合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价元/吨。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490.00元,违法所得2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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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323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90.00元;3、没收不合格批次“生物质成型燃料”上述罚没款合计5727.00元。(大写:伍仟柒佰贰拾柒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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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14
大市监处罚〔2022〕2005号
4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3吨。2021年10月25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型号规格:混合生物质颗粒3级;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5日)进行了监督抽样。2021年12月20日,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SHA221Z055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氮(N,干燥基)项目不符合NB/T34024-2015《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标准,依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CCGF-CD-115.1-2021,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检测项目氮(N,干燥基)实测值为3.32%,(技术要求:≤2.0%),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程序、检验结果无异议。截止本局调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该批不合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价830元/吨。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490.00元,违法所得2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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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没收违法所得0.2490万元,罚款0.323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0.000166万元
3237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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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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