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阳阳
9133010557436548XL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1号楼913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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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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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案件名称: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10日18时50分许,当事人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贺家桥路8号处城市道路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当事人将一辆白色轻型厢式货车(浙AZD892)停放于城市道路上,已完成装货,经现场测量,占用城市道路长约539米,宽约1.9米,面积11.21平方米,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2〕第3108386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余综执接调字〔2022〕第310838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行为,并在规定时间让当事人到中接受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缴款通知书》到余杭区的建设银行89182886、农村商业银行89183701、平安银行89162658、北京银行89287209各网点柜面或自主终端缴纳罚款或扫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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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4-13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2〕第22-013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19-11-01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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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3)浙杭民终字第1519号
上诉人
-
--
准许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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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2
劳动争议
(2013)杭拱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31408.04
一、原告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2012年7月、8月的工资1954.02元。 二、原告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454.02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无须以现金形式支付W某某2011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原告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无须支付W某某加班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品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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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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