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永通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郭子程
91640500MA7619Y875
300万元人民币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五葡路东园镇东园镇政府东侧(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综合楼4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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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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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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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502民初2449号
原告
原告:
中卫市永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渝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6220.96
一、被告宁夏渝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卫市永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70160元,违约金6060.96元(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合计76220.96元;自2023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上浮50%计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卫市永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3元,由原告中卫市永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50元,由被告宁夏渝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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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运输合同纠纷
(2023)宁0502民初2449号
原告
原告:
中卫市永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渝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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