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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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妆品标识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田心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吴多祥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线索,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和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中发现名称为FOEO颜值语美白祛斑精华液(产品编码:6937331518956)留样17瓶(其中批次号:D120803留样7瓶,批次号:D131002留样5瓶,批次号:P220317C01留样5瓶),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3个批次的批记录。检查发现,上述3个批次产品包装标注“377VC”字样,而成分标识中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维生素C”成分,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工作人员现场将上述3个批次产品的留样销毁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FOEO颜值语美白祛斑精华液”(规格:30ML/瓶),产品包装标注“377VC”、“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粤妆特字G20202421”等字样,其中“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字样突出显示“国药集团”字样,扫描包装上的防伪码,提示信息显示“您好,您所查询的是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系列产品,请放心购买”字样,该产品的注册人和实际生产厂家均为“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显示“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出品”为标注虚假标签。另查明,上述产品投料记录显示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注册配方一致,标签标识的成分与注册配方一致,均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维生素C”成分,但产品外包装标注了“377VC”字样,上述行为属于标注虚假标签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增加销量的目的。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生产了“FOEO颜值语美白祛斑精华液”(规格:30ML/瓶)1000瓶,批号为:D120803,其中7瓶用于留样,10瓶用于自检及正常损耗,剩余983瓶于2021年8月25日售出,每瓶价格2.2元,共计销售金额2162.6元,货值金额2200元,违法所得2162.6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生产了“FOEO颜值语美白祛斑精华液”(规格:30ML/瓶)1500瓶,批号为:D131002,其中5瓶用于留样,14瓶用于自检及正常损耗,剩余1481瓶于2021年10月26日售出,每瓶价格2.2元,共计销售金额3258.2元,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3258.2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生产了“FOEO颜值语美白祛斑精华液”(规格:30ML/瓶)2000瓶,批号为:P220317C01,其中5瓶用于留样,7瓶用于自检及正常损耗,剩余1978瓶于2022年3月24日售出,每瓶价格2.2元,共计销售金额4351.6元,货值金额4400元,违法所得4351.6元。上述共计销售金额9772.4元、货值金额9900元,违法所得9772.4元。以上数据有当事人的入仓单、产品销售单和成品检验记录予以证明。立案后,当事人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入仓单、成品检验记录、送货单和自述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具备应当减轻、从轻或从重等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 ...更多 | 20000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5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5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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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202312260483 | 通知书 | 认缴出资数额,章程备案 | 2015-01-27 | 2099-12-3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粤卫消证字﹝2021﹞-01-第8042号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液体消毒剂(乙醇、银离子、次氯酸)(净化、非净化)、喷雾剂消毒剂(乙醇、银离子、次氯酸)(净化、非净化)、凝胶消毒剂(乙醇、银离子)(净化、非净化)、抗/抑菌制剂(液体、凝胶,葡萄糖酸氯己定、银离子、乙醇、次氯酸)(净化、非净化) ...更多 | 2023-06-21 | 2025-04-19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 | 11202208010595 | 通知书 | 财务负责人备案,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理备案,章程备案 | 2015-01-27 | 2099-12-3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容2MS粤A1F99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2021-08-13 | 2099-12-31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云水排证许准﹝2021﹞271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同意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 | 2021-02-02 | 2026-02-01 |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 |
6 | 管GC粤A0961(21)-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 2021-07-07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7 | 11202207060758 | 通知书 | 股东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章程备案 | 2015-01-27 | 2099-12-3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00A20500120180263 | -- | 【受理号】00A20500120180263【产品名称】BLUE LIZARD防晒乳SPF32【受托方名称】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经对该企业申请书及日常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核,该企业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更多 | -- | --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11202101290338 | 通知书 | 股东变更,监事备案,企业类型变更,章程备案,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15-01-27 | 2099-12-3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容2MS粤A1F99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2021-08-13 | 2099-12-31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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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11民初4150号 | 被告 | 原告: 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UNNYCLUB防晒霜”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由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受理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03 |
2 | -- | (2023)粤0111民初3659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 | 50000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第314076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7-13 |
3 | -- | (2022)粤73民终361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12 |
4 | -- | (2022)粤0111民初3658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多祥 | -- | 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已预交诉讼费4300元。 ...更多 | 2023-04-19 |
5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9588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 ...更多 | 2022-07-21 |
6 | -- | (2021)粤0111民初26932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多祥,G某某 | 150000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生产、销售,被告G某某立即停止实施销售侵犯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第314076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G某某赔偿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3743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561元,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4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多祥、G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2-08 |
7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0)粤73民终3873号 | 被告 | - | 70000 | 按上诉人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诉人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9-28 |
8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粤0111民初2503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70300 | 一、被告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二、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7750元,被告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300元的范围内连带负担(被告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更多 | 2019-11-25 |
9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粤73民初120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30000 | 准许原告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21 |
10 | 其他 | (2018)粤7101行审575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云环保监﹝2017﹞56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化妆品生产项目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9-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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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 广州市科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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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3659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2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3659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
3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3659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3659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
5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4150号 | 被告 | 原告: 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仙游县徐丽贸易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
6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2)粤73民终3616号 | 上诉人 | -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2-10-10 | |
7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9588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克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玫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
8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6932号 | 被告 | 原告: 玥之秘株式会社 被告: 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11-19 | |
9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9)粤73民初120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2019-11-25 | |
10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粤0111民初2503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