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皖钢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晓明
91320106748203318T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309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5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6-12-08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3)下商初字第66号
原告
原告:
南京皖钢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晟晨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8187408.38
被告南京晟晨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皖钢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884252.14元及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418904.10元,并继续支付货款3884252.14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825元,由被告南京晟晨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3-07-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3)下商初字第00066号
原告
原告:
南京皖钢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晟晨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07-0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鼓民初字第0395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Z某某,南京皖钢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1-11-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