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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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沪0113执644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92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4-14 |
2 | 其他 | (2016)沪0113执6448号 | 被执行人 | - | 5857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松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70元和相应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松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1-09 |
3 | 合同纠纷 | (2016)沪02民终7848号 | 上诉人 | - | 593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上诉人上海松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0-27 |
4 | 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9283号 | 被告 | - | 158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清腾其承租的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公路XXX号南侧的2.3亩土地;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158元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清腾上述土地之日止的使用费;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业工贸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松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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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928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被告: 上海松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宝山 | 2016-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