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董超丰
91440300763498732P
6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惠民一路34号杜鹃工业园宿舍D栋401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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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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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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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2004201786
新标准
22004201786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岗头社区第三工业区盈丰路1号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董超丰;成立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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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A211413
新标准
A211413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岗头社区第三工业区盈丰路1号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董超丰;成立日期:2004-07-07
...更多
2004-07-07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1903176324
新标准
21903176324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岗头社区第三工业区盈丰路1号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董超丰;成立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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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2308122203
新标准
22308122203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惠民一路34号杜鹃工业园宿舍D栋401;法定代表人:董超丰;成立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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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6]第84980305号
旧标准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br>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大布头路317号二楼<br>法定代表人:董超丰<br>成立日期:2004-07-07
...更多
--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2308015462
新标准
22308015462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惠民一路34号杜鹃工业园宿舍D栋401;法定代表人:董超丰;成立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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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2207783256
新标准
22207783256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惠民一路34号杜鹃工业园宿舍D栋401;法定代表人:董超丰;成立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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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834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8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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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2
合同纠纷
(2020)粤0303民初1045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森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烽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631298.77
一、被告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咨询服务费618160元给原告深圳市森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被告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12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138.77元给原告深圳市森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森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安徽烽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94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森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665元,被告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76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5776元,被告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776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安徽烽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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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8346号
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