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夏勇
91440101MA5C3GJC6K
3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北路3号2-4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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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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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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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GJC6K;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北路3号2-4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者:夏勇; 注册日期:2018年8月1日; 经营范围: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本局于2019年3月27日对当事人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未获得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的手提包,至2019年3月27日被我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为止,共生产了标有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图案标识的手提包成品528个,其中5个标有已经销售,剩余的标有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图案标识的手提包成品523个存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均已被我局扣押。 “ ”是注册商标,由美国的玛亚科布商标公司在我国注册,注册号17960705,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4日至2027年0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手提包”等,该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当事人加工的标有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是一般的手提包。手提包上标有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该标识与“ ”注册商标一致。当事人加工的手提包属于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单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手提包的出厂价为18元/个,当事人侵犯“ ”商标的违法经营额9504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涉案总金额9504元,当事人侵犯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9504元。 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 证据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的《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工商狮扣字〔2019〕第S016号)1份; 证据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夏勇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9张; 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证据5.编号为2052993的《送货单》复印件1张; 证据6.夏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7.商标资料1份; 证据8.《鉴定报告》1份; 证据1—6均由当事人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勇签名并盖章确认;证据7、8由商标权利人盖章确认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2019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工商听字(2019)第0201903210000306-00006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擅自加工与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手提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工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有第17960705号注册商标图案标识(“ ”)的手提包成品523个;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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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财物
12000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05-10
穗花工商处字〔2019〕147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201807240191
旧标准
--
企业设立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114执153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1-12-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4执362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1-04-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执139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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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执1237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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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125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夏勇
150000
一、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货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两被告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X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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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4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夏勇
460000
一、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货款4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X某某对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保全费282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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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477号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的银行存款共46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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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125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4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市妍茜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8-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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