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玉磊货运代理服务部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龙正青
91440101340071841Y
3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环村北路谨岗大街六巷21号2楼2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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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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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玉磊货运代理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071841Y 投资人:龙正青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环村北路谨岗大街六巷21号2楼202 2019年3月7日,我局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环村北路谨岗大街六巷21号2楼202检查,发现广州市番禺区玉磊货运代理服务部未在2017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6月3日,未按法定时限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18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至2017年10月17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补报并向社会公示2016年度报告。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另经查明,当事人未按法定时限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至2018年10月9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补报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度报告。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于2019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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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罚款
20000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04-08
穗番工商处字〔2019〕5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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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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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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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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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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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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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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