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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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26民初1728号 | 原告 | 原告: 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3元,由原告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6-0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26民初1728-1号 | 申请人 | - | 430000 | 解除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太行山高速邯郸段五标段、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6-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26民初1496号 | 原告 | 原告: 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60959.5 | 一、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货款260959.5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和保全费19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7元,由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26财保70号 | 申请人 | - | 4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太行山高速邯郸段五标段、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4-1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26财保66号 | 申请人 | - | 28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4-0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426民初1861号 | 原告 | 原告: 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8-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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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26民初1496号 | 上诉人 | - | 涉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26民初1496号 | 上诉人 | - | 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