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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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闽0583民初70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 | 360000 | 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福建省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日0.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095元,由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