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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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2932民初115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蓝江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鹤庆县宏洋矿产品有限公司 | 313199.86 | 一、解除原告江西蓝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庆县宏洋矿产品有限公司于签订的《尾矿购销合同》。
二、由被告鹤庆县宏洋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蓝江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货款313199.86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蓝江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江西蓝江物资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由被告鹤庆县宏洋矿产品有限公司承担2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