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魏中阳
91320312576716239P
2000万元人民币
-
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台利路南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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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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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6)苏0312民初231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2016-09-1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贾民初字第13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499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7191.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864.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4995元。 四、被告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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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85号
被申请人
-
--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小型客车一辆;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G某某名下苏C××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 保全费720元,由败诉方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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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4
其他
(2013)铜茅民初字第675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W某某
被告:
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140000
准许原告F某某、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二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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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5
其他
(2014)铜茅民初字第00675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W某某
被告:
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140000
准许原告F某某、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二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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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贾民初字第013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16-01-0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贾民初字第013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江苏辉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15-1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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