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屈庆乐
91411100668882365X
50万元人民币
-
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中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3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41条,开庭公告1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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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3 历史 1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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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2023-07-03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2022-07-06
--
3
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其他
3000
--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支队
2018-06-11
--
4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其他
罚款壹仟元整
1000
界阜蚌高速界首超限超载检测站
2017-12-19
皖阜路政罚〔2017〕4100421号
5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其他
罚款壹仟元整
1000
界阜蚌高速界首超限超载检测站
2017-12-13
皖阜路政罚〔2017〕4100390号
6
2017年5月10日11时24分,胡明洋驾驶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豫LF1567号车途径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和孝营公路超限检测站,经检测,该车为六轴车,车货总重为50.34吨,超过限定标准4.34吨,超限率9%。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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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贰仟元,卸载货物4.52吨.
2000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2017-05-10
豫信交执罚字〔2017〕第000247号
7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其他
罚款金额柒佰伍拾元整
750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
2016-09-01
皖铜路政简罚〔2016〕5000885号
8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
省交通执法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一中队
2016-06-27
闽厦一高交执〔2016〕罚字第2780号
9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其他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
市交通运输局
2016-05-17
皖阜路政罚〔2016〕3600308号
10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
省交通执法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二中队
2016-01-06
闽莆二高交执〔2016〕罚字第200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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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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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粤2072执8642号
2020-09-28
(2020)粤2071行审1089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11100100002465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凭有效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货车销售。
2007-11-23
2099-12-31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102民初4313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98295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赔偿金37542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赔偿金160753元; 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F某某承担180元,由被告Z某某和被告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 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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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2
其他
(2020)粤2072执86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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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3
其他
(2020)粤2071行审1089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9]0120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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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623民初239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H某某,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108127.32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S某某各项费用金额为45353.66元; 二、原告S某某得到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款45353.66元后三日内,应返还被告H某某垫付款15000元; 三、被告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9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鉴定费用1000元及评估费142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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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豫11民终2351号
被上诉人
-
139999.26
一、维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漯河市昊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H某某鉴定费700元(已扣交)。 二、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H某某各项损失122514.26元;支付漯河市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H某某垫付的费用17485元。 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H某某负担935元,由被告漯河市昊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漯河人寿财险公司负担675元,H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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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6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8)豫民申160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10-22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豫1121民初39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市昊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48140.36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各项损失130655.36元;支付被告漯河市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H某某垫付的费用17485元。 二、被告漯河市昊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鉴定费700元(已扣交)。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85元,由被告漯河市昊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415元(已扣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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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豫10民终80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各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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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郾民初字第0156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W某某,漯河市丰源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8560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车辆损失、货物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4700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W某某、漯河市丰源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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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豫1103民初33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X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X某某
62567.95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X某某各项损失62259.95元。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X某某各项损失308元,被告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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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豫1623民初239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H某某,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商水县人民法院
2020-06-10
2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豫1623民初239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H某某,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商水县人民法院
2020-06-10
3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2018豫11民终2351号
被上诉人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1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Z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T某某,T某某,Y某某,S某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1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S某某,T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Y某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T某某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03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16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Z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2-1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17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S某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Y某某,T某某,T某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2-11
9
其他
(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43号
其他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19
10
其他
(2014)韶曲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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