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5年海执字第1483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2 |
2 | 其他 | (2015)海民(商)初字第10929号 | 原告 | 原告: 瀚澜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632246 | 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瀚澜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五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八元及违约金七万七千零七十八元。
如果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六十一元(原告瀚澜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