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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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的资质(9月6日数据)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 责令不合格资质企业限期整改 | --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2023-10-17 | -- | |
2 | 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不合格 | 责令不合格资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以沈阳市建筑工程智慧监管和诚信管理平台查询为准。现予以公告。 | --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2023-10-17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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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洪区国许准﹝2017﹞41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7-03-23 | 2099-12-31 | 沈阳市于洪区国家税务局 | |
2 | 210114000184407 | --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电气自动化设备销售、安装、调试;工业控制设备、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摄像机、音频设备、视频设备、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安防监控设备、家用电器销售;机械电子设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弱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更多 | -- | 2099-12-31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91210114ma0twjkh6l | --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 | 2099-12-31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91210114MA0TWJKH6L | --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 | 2099-12-31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202202230023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序列资质 | 2022-03-12 | 2025-03-12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
6 | 202112160043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 | 2022-01-26 | 2025-01-26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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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5民终1136号 | 上诉人 | - | 304000 |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304000元;
三、上诉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焚烧炉8台(RS100焚烧炉7台,RS800-1000焚烧炉1台);
四、驳回上诉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上诉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被上诉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上诉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8元,被上诉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5-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1502民初7274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0 |
3 | 其他 | (2021)鲁1502财保156号 | 申请人 | - | 504000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账户为22×××92内的存款50.4万元。
案件申请费3040元,由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6-0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1502财保144号 | 申请人 | - | 504000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账户为6216××××4378内的存款504000元。
案件申请费3040元,由申请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5-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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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