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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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08民初29971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燕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蓝石峰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1200 | 被告北京蓝石峰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长春燕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9903元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长春燕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1297元。如被告北京蓝石峰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长春燕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蓝石峰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