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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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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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02执33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33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23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02民初400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店支行 被告: 湖州爱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州伟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董继康,马德辉,L某某 | 1999741.23 | 一、被告湖州爱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店支行借款本金999741.23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13076.39元,次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伟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D某某、M某某、L某某对被告湖州爱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58元,由被告湖州爱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州伟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D某某、M某某、L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3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502民初610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州吴兴两山农林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湖州伟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伟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继康,T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湖州吴兴两山农林合作社联合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9-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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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502民初400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店支行 被告: 湖州爱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州伟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D某某,M某某,L某某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