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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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3)杭桐商初字第16号 | 原告 | 原告: 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邱根良,W某某 | 2048525 | 一、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款1011525元。
二、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
三、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7000元。
四、Q某某、W某某在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2012年3月6日借款50万元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Q某某、W某某在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2012年7月6日借款50万元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7元,由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Q某某、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3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4-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5)上民二初字第6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市桐庐宏美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飞燕针织厂,桐庐富春江织造有限公司 | 401402.5 | 一、被告杭州飞燕针织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宏美针织有限公司货款401402.5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桐庐宏美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由被告飞燕针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1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5-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