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晓明
91330122143645252L
200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浙江省桐庐县城东兴路33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0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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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3)杭桐商初字第16号
原告
原告:
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邱根良,W某某
2048525
一、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款1011525元。 二、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 三、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7000元。 四、Q某某、W某某在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2012年3月6日借款50万元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Q某某、W某某在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2012年7月6日借款50万元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桐庐富春江织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7元,由杭州Q某某服饰有限公司、Q某某、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3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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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05)上民二初字第6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市桐庐宏美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飞燕针织厂,桐庐富春江织造有限公司
401402.5
一、被告杭州飞燕针织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宏美针织有限公司货款401402.5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桐庐宏美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由被告飞燕针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1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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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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