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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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住所变更 | -- | 2099-12-31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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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1425民初80号 | 原告 | 原告: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军通工程施工队 被告: 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733366.8 | 一、被告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军通工程施工队工程款733366.8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73336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军通工程施工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67元,由被告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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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军通工程施工队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军通工程施工队 被告: 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