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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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皖1524民初1781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Y某某 | 1592889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6元,减半收取计956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16-10-25 |
2 | 劳动争议 | (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7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金寨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367150.8 | 被告金寨县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19534.8元。
被告金寨县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347616元。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1,收款单位:金寨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金寨县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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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蚌埠鼎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加工合同纠纷 | 蚌埠鼎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3-0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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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3)皖1524民初448号 | 原告 | 原告: 金寨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鼎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3-03-06 | |
2 | -- | (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7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金寨永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1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