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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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7)浙0602民催62号 | 申请人 | - | 10000 | 一、宣告付款行为绍兴恒信合行斗门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佳宝聚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元、汇票号码4020005123822994、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21日、到期日为2017年8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