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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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102民初1624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宏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成晟电气有限公司 | 1153875.3 | 一、被告淄博成晟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宏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53875.3元;
二、被告淄博成晟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宏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153875.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宏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0元,由淄博成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4133元,山东宏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57元;申请费5000元,由淄博成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906元,山东宏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1民辖终70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7-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902民初1475号 | 被告 | 原告: 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淄博成晟电气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