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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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川0131执188号 | 其他 | - | -- | -- | 2020-06-24 |
2 | 合同纠纷 | (2019)川0681民初149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方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0 | 被告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方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