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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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检查不到位。 |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80天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11-16 | -- | |
2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杨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该项目是棚改项目,且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并在调查取证期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伍拾贰元叁角叁分(小写:¥19452.33元)(1947.18×999×1%=19452.33元)。 ...更多 | 19452 | 桂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22-06-08 | 桂城罚决字〔202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