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武立新
914117006767033040
1003万元人民币
-
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
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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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豫1702执恢959号
申请人
-
200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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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2
其他
(2019)豫0191执12564号
申请人
-
--
--
2020-04-18
3
其他
(2019)豫1702执526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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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4
其他
(2019)豫1702民初9484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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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5
其他
(2019)豫1702执5266号
申请人
-
200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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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6
其他
(2019)豫1702民初402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20000
冻结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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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5)驿民初字第3130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7400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27日的承揽合同中关于12张审讯桌的约定内容。 二、限被告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报酬款17400元;同时原告应将12张审讯桌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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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5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5)驿民初字第3130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7400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27日的承揽合同中关于12张审讯桌的约定内容。 二、限被告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报酬款17400元;同时原告应将12张审讯桌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凯祺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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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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