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京津冀华北
曲直
911201047676410654
30000万元人民币
-
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
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7

    供应商 2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7

    中标 1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8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1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919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491948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18元,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1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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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1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2023〕津0116民初33746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生效法律文书)(2021)津仲裁字第1300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8-16
〔2021〕津仲裁字第1300号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被告2362722元及利息(以2362722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437567元范围内向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4元,由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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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56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1-28
〔2021〕津0116民初5005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04执恢984号
2024-03-22
(2021)仲调字第0254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04执恢985号
2024-03-22
(2021)仲调字第0255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31513号
2023-11-08
(2023)津0116民初3374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04执4488号
2022-08-16
(2021)津仲裁字第1300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6执2307号
2022-01-28
(2021)津0116民初500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0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712298
(2024)津0104执331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2
15126
(2024)津0104执2796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3
4420633
(2024)津0119执1197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4
5241715
(2024)津0119执1196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5
34725344
(2024)津0116执167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6
14466985
(2024)津0116执71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7
15167534
(2024)津0104执257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4-01-04
8
7103529
(2024)津0104执1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9
35465892
(2023)津0116执3151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10
20202580
(2023)津0117执1784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5-29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04767641065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2004-12-14
2024-12-13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202252017122103211
旧标准
--
蓟县东昌路路网二期建设工程(漳河街-南征地界)
--
2099-12-31
审批三科
3
1202252017122102211
旧标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99-12-31
审批三科
4
旧标准
--
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
市新闻出版局
5
1202252017122101211
旧标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99-12-31
审批三科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3民终11980号
原告
-
--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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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2
其他
(2023)津0104财保9号
其他
-
4549326.95
以4549326.9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安支行,账号为7706********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民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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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3
其他
(2022)津0104执44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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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4
其他
(2022)津0104执27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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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5
其他
(2022)津0104执271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津0104执27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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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6
其他
(2022)津0104执27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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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7
合同纠纷
(2022)津03民再12号
被申请人
-
--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52元,退还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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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8
其他
(2021)津0119执469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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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9
其他
(2021)津0119执46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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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10
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751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1.78元,由上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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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开庭公告 6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育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3
--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4
--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5
--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育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6
--
--
其他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育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7
--
--
其他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8
--
--
其他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9
--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信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育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10
--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收起

收起